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192号申请执行人吴春妹。被执行人陈文林。被执行人虞秀钗。申请执行人吴春妹与被执行人陈文林、虞秀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0309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文林偿付申请执行人吴春妹借款本金8万元、期内利息1696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20.4%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陈文林、虞秀钗名下有小额存款但并无执行价值。查询瑞安市房管局,查明被执行人陈文林名下有房产一处,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中埠村前头河二巷33号(产权证号00277783,按份共有权利比例50%),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对该房产依法予以查封,另查明该处房产系按分共有,且板件农村房产不宜进一步处置;查明被执行人虞秀钗名下有房产一处,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东安村(产权证号:00195479,现抵押于信用社场桥支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对该处房产依法予以查封,另查明该处房产系集体土地暂不宜进一步处置。查询瑞安市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陈文林、虞秀钗名下无车辆信息。查询瑞安市婚姻登记处,查明被执行人陈文林已于1997年4月14日离异。被执行人陈文林、虞秀钗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记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1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林 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张望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