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3510号
申请执行人:罗娇琦,女,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张建全,男,汉族,1986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罗娇琦与被执行人张建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投资款77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50元、执行费10265元,合计79681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建全的银行存款7968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立兴
审判员 苏志康
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六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邓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