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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239号

于雪燕与史田洪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雪燕,史洪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于雪燕,女,汉族。

被执行人:史洪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于雪燕与被执行人史洪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一礼

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

人民陪审员  郝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宝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