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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1092号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与王少文、王少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王少文,王少力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负责人姜宝林,主任。被执行人王少文,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王少力,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辽河农垦管理区。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福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贾 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