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495号原告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安志新原告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志新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徐建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尹茂伟 来自
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志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495号原告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安志新原告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志新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徐建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尹茂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