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介晓娇,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衣伟明,男,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王旭飞,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申请执行人介晓娇与被执行人衣伟明、王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4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介晓娇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介晓娇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3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介晓娇如发现被执行人衣伟明、王旭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建新
代理
审判员 王惠民
代理
审判员 刘邦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