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2876号
原告: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无爱湖区东风西路11号顺城写字楼东塔10层。
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
委托代理人:高波、马明辉,北京恒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童志红,女,汉族,1977年7月27日出生。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童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电话和地址向被告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其他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妍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