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4610号原告李健,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代理人秦蓉清,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康靖,男,汉族,1974年8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健诉被告康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程洁独任审理。原告李健于2016年6月3日书面撤回对被告康靖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健申请撤回对被告康靖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对被告康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831元,由原告李健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程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