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425号申请执行人;任志钢,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黎小明,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任志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26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黎小明在(2016)浙0604执242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黎小明银行存款人民币12384.50元(含执行费84.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耿红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