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丽莲民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被执行人胡碧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胡碧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碧绿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碧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胡碧绿(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171407.7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蓝天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