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372号原告刘宝芹,女性,年龄42,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邹文辉,男性,年龄41,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芹诉被告邹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杜春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瑶 来源:
刘宝芹与邹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372号原告刘宝芹,女性,年龄42,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邹文辉,男性,年龄41,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芹诉被告邹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杜春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