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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6372号

刘宝芹与邹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宝芹,邹文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372号原告刘宝芹,女性,年龄42,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邹文辉,男性,年龄41,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芹诉被告邹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杜春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