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辖终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华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杨丽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鲜朝鹏,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审被告宋高彬,男,1984年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原审被告芦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
法定代表人:程勇。
上诉人四川省华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鲜朝鹏及原审被告宋高彬、芦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四川省华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在本案中,上诉人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合同纠纷案件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该工程的所在地是芦山县飞仙关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康友波
审 判 员 陈振华
代理
审判员 简克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