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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4590号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4590号

原告:林某甲。

被告:林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某甲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郑丽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

书记员 卢志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