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1156号
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钟怡威,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远灵,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钟怡超,该公司职员。
被告:何柱宗,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536。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柱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
经审理查明,李观好已于2011年7月27日死亡,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由被告何柱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覃燕飞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