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520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住所地:遵化市。
负责人:刘亚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
委托代理人:谢恩多。
被告:吴金玲,职业不详。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与被告吴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力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吴金玲于2013年6月20日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部申领了卡号为62×××11的信用卡。截至2015年10月10日,欠款本金7906.31元。经我行多次催还账款,被告均置之不理,毫无还款诚意。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章程》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所以原告依法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吴金玲偿还原告信用卡借款本金(7906.31)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直至本金付清之日。经审查查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220元,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力卿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