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杨聪辉被执行人陈义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0000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义华(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义华(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义华(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义华(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47的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公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袁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