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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2961号

李玉荣、朱春辉等与冀辉岭、冯会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玉荣,朱春辉,朱小平,朱丽娜,朱某某,冀辉岭,冯会超,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961号原告李玉荣,女,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朱春辉,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朱小平,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朱丽娜,女,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朱某某。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军锋,河南亚银律师事务所。被告冀辉岭,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冯会超,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开封市金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荣、朱春辉、朱小平、朱丽娜、朱某某诉被告冀辉岭、冯会超、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荣、朱春辉、朱小平、朱丽娜、朱某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荣、朱春辉、朱小平、朱丽娜、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荣、朱春辉、朱小平、朱丽娜、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李玉荣、朱春辉、朱小平、朱丽娜、朱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吴云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边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