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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5民初505号

河南明升置业有限公司与高晓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明升置业有限公司,高晓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505号

原告:河南明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杜晓明,男,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振夏,男,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高晓峰,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26日,住河南省内乡县。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了原告河南明升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晓峰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陈新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王充飞

审判员  陈新定陪审员  马云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申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