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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6232号

吕兆佳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吕兆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6232号

原告:吕兆佳,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世广,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葆盈,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佛山市科茂源铁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招南村民小组往坑(土名)。

法定代表人:曾双平。上列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尹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世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出租厂房给被告公司使用,由于被告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发放企业员工工资,原告为配合被告做好善后工作,同意垫付被告员工的工人工资共计234346元。并在政府部门的见证下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对于原告垫付的工资,被告应该返还予原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垫工资23434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告居民身份证、被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承租厂房,原告为维护社会稳定,配合被告做好停业的善后工作,保障劳动者权益而同意代被告垫付工资。3、收据、工资垫付协议原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代被告垫付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被告拖欠员工的工资合计234346元,经狮山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见证,并经被告员工签收,以及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狮山分局审核,原被告双方确认的事实。被告未答辩,亦未在庭审中提交证据材料。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辩解、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证据1至3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证据1至3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2016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据》,确认收到原告交付的代垫工资款234346元。2016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工资垫支协议》,确认了原告为被告垫付工人工资234346元的事实,被告承诺垫付的款项于2016年4月1日前付清原告。协议鉴证方由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狮山分局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综治信访维稳办公室加盖公章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垫付工资款23434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承诺在2016年4月1日前支付予原告,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应支付予原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代垫款项234346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科茂源铁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代垫工人工资款项234346元予原告吕兆佳。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与上述款项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

代理

审判员 尹 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此本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符泳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