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刑更1526号罪犯李兵,男,生于1987年12月11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北省蕲春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鄂黄冈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6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李兵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记功,系病残犯,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记功。2015年9月被认定为病残犯。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及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系病残犯,可以减刑并在幅度上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焱
审判员 樊 勇
审判员 申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鲁习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