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971号-2原告翁文华,男,195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宋栋梁,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光明,男,194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李秀清,女,195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文华与被告黄光明、李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文华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翁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文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文华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叶林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洪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