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439号申请执行人成帆,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路951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651023073X。被执行人夏柏生,男,汉族,1960年10月23日出生,住余姚市,196010233735。申请执行人成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夏柏生在(2016)浙0604执243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柏生银行存款人民币121700元(含执行费170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戚建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