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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2民初1218号

王秀英诉张云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1218号原告王某某,现住包头市。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

二0一六年六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