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1218号原告王某某,现住包头市。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
二0一六年六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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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英诉张云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1218号原告王某某,现住包头市。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
二0一六年六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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