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3770号罪犯刘朕罕,男,汉族,1971年10月2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淮南市,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凤刑初字第00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朕罕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6年5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李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朕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刘朕罕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朕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该犯案发后积极退赃,并执行了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2、罪犯刘朕罕的陈述证实,该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司法局公园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刘朕罕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刑初字第00245号刑事判决证实,该犯案发后积极退赃,并执行了全部财产刑。
本院认为,罪犯刘朕罕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6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经刘朕罕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刘朕罕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朕罕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曹子健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