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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民终303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与邓某甲,张小勇、邓承均,重庆市巨牛物流集团齐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邓某甲,张小勇,邓承均,重庆巨牛物流集团齐聚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民终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20号。负责人陈家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江林,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甲,男,201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法定代理人邓德维,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系邓某甲之父。委托代理人彭会林,开江县新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勇,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承均,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家均,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巨牛物流集团齐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天城海关路2号。法定代表人范德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家均,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雯,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某甲,被上诉人张小勇、邓承均,被上诉人重庆市巨牛物流集团齐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5)开江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雯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邓某甲、邓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邓德维及其委托代理人彭会林,被上诉人邓承均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巨牛物流集团齐聚运输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家均、陈雯,被上诉人张小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在邓某甲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确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是否应因超载免赔10%等基本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5)开江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长  牟春艳

审判员  谭 兴

审判员  胡光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高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