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6076号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3-41号。
负责人:范志强,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苏芬(系原告职工)。
被告:张义浩。
被告:张金芳。
被告:任燕。
被告:吴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与被告张义浩、张金芳、任燕、吴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2元,减半收取3001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负担。
审判员 华 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旭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