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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253号

125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现住阿旗双胜镇永和村2组被执行人陈某某,现住巴林左旗隆昌镇隆兴村4组。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0)巴民初字第02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宏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丽敏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的个人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 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宋魁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