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243号原告张俊法,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生。被告张电军,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法诉被告张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法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由原告张俊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国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侯卫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