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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1243号

张俊法与张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俊法,张电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243号原告张俊法,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生。被告张电军,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法诉被告张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法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由原告张俊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国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侯卫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