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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民申214号

魏树有与张桂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魏树有,张桂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申21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树有,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代理人:魏洪军。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桂明,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代理人:张景华,呼兰区长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魏树有因与被申请人张桂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1民终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树有申请再审称:其父魏敬仙名下有61垅土地,其父死亡后分给其与魏树河各30.5垅,后其将其耕种的土地租给张桂明,但张桂明在合同到期后归还的土地少了10垅,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张桂明提交意见称:魏树有出租给其的土地就是20垅,有其与魏树有签订的合同为证,魏树有主张其侵占了10垅土地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魏树有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魏树有提出的其父魏敬仙名下有61垅土地,其父死亡后分给其与魏树河各30.5垅,后其将其耕种的土地租给张桂明,但张桂明在合同到期后归还的土地少了10垅,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问题。

本院认为,在本案听证过程中,经本院询问,魏树有自认其在将土地出租给张桂明前张桂明未侵占其土地,而根据魏树有与张桂明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以及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询问魏树有笔录的内容,魏树有自认其出租给张桂明的土地是20垅,张桂明返还给其的也是20垅。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魏树有向法院提交了呼兰区双井街道办事处勤劳村委会《关于魏树有和魏树河两户土地争议处理意见》、魏树有父亲、呼兰区双井街道办事处勤劳村委会、地邻的证明,拟证明魏树有父亲留下61垄地,分给魏树有30.5垄,但《关于魏树有和魏树河两户土地争议处理意见》不是针对双方土地权属的处理意见,且该处理意见并未确认魏树有实际耕种的土地为30垅;地邻的证言虽证实一开始魏树有耕种30垅土地,但后来的事情就不清楚了,且无其他证据能够佐证该地邻的证言;呼兰区双井街道办事处勤劳村委会出示的证明明确记载:魏树有父亲名下有61垄地,魏树有种20垄,魏树河种41垄,在这61垄中含姐姐魏树秋10垄地,亦未证实魏树有提出上述主张。综上,综合上述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魏树有对其提出的诉讼主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故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魏树有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因无事实依据,故依法不能成立。综上,魏树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魏树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曲海涛

审 判 员  张玉凤

代理

审判员  周 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殷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