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81执80-1号申请执行人李疆,男,1982年7月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所地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黎彬,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靖西市。被执行人农青飘,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所地靖西市。被执行人吕进华,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壮族,居民,住所地靖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疆与被执行人黎彬、农青飘、吕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黎彬、农青飘、吕进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疆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款334000元,本院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黎彬、农青飘、吕进华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房产、国土登记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对本案的调查结果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农堂文
审判员 李健祥
审判员 周义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梁景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