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5执23号申请人金庆章,男。被执行人杨长德,男。申请人金庆章与被执行人杨长德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金庆章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5执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兵
审判员 唐 玮
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永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