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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5执23号

金庆章与杨长德追偿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庆章,杨长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5执23号申请人金庆章,男。被执行人杨长德,男。申请人金庆章与被执行人杨长德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金庆章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5执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兵

审判员 唐 玮

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永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