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3执64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杨秀梅,女,汉族,代县人。被执行人陈恩恩,男,汉族,繁峙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代县人民法院(2014)代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恩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恩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恩恩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3.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向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