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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3执64号之八

杨秀梅申请执行陈恩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秀梅,陈恩恩

裁判文书全文

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3执64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杨秀梅,女,汉族,代县人。被执行人陈恩恩,男,汉族,繁峙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代县人民法院(2014)代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恩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恩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恩恩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3.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向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