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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817-2号

孔凡秋与烟台德威液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凡秋,烟台德威液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817-2号申请执行人孔凡秋。被执行人烟台德威液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牟平区开发区西郊路402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广,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牟劳人仲案字(2016)第12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德威液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86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加贝

审 判 员  李海涛

代理

审判员  徐玉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曲福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