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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50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50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内容:1、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借款人民币(下同)3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24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息待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计);2、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以上暂共计3058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3058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作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