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4民初4124号之一

陈红与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红,苏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4124号之一原告陈红,女,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经常居住地: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川东,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鹏,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与被告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苏鹏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业务件号:权XXXXX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成都市高新区房屋(业务件号:权XXXXXXX,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成都市锦江区房屋(业务件号:权XXXXX,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进行保全。担保人吴孤澈(WUKE)自愿以其购买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初始登记权证号:权XXXXXX,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苏鹏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业务件号:权XXXXXX,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成都市高新区房屋(业务件号:权XXXXX,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成都市锦江区房屋(业务件号:权XXXX,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吴孤澈(WUKE)购买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初始登记权证号:权XXXXX,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