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4124号之一原告陈红,女,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经常居住地: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川东,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鹏,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与被告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苏鹏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业务件号:权XXXXX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成都市高新区房屋(业务件号:权XXXXXXX,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成都市锦江区房屋(业务件号:权XXXXX,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进行保全。担保人吴孤澈(WUKE)自愿以其购买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初始登记权证号:权XXXXXX,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苏鹏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业务件号:权XXXXXX,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成都市高新区房屋(业务件号:权XXXXX,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成都市锦江区房屋(业务件号:权XXXX,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吴孤澈(WUKE)购买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初始登记权证号:权XXXXX,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