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3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住所地葫芦岛市中央大街17号。负责人刘树东,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伟成,男,1964年7月1日生,汉族,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19号楼4单元702室,身份证号210405196407018613。被执行人李丽,女,1966年6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19号楼4单元702室,身份证号21140219660609002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胡伟成、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了被执行人的楼房(抵押物)。尚欠部分借款现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民三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叶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