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15民初800号原告郑才进,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735。被告杨贤娜,女,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428。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才进诉被告杨贤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才进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才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才进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余劲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余建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