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515民初800号

郑才进与杨贤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才进,杨贤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15民初800号原告郑才进,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735。被告杨贤娜,女,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428。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才进诉被告杨贤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才进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才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才进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余劲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余建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