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刑更773号罪犯王华巍,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11日,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碚法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华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责令被告人王华巍与同案犯立即退赔公司213100元(未退赔)。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6月10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1年9月13日、2014年2月17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6年5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华巍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华巍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考核记功二次,单项记功一次,年度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华巍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华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罚金刑未积极履行以及未积极进行退赔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华巍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玉涛
代理
审判员 赵自辉
代理
审判员 何贤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秋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