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436号原告洛阳怡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张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牛小都,洛阳怡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陆娟。
原告洛阳怡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怡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
审判员 王志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