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5民初5210号

梁某诉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某,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5210号原告梁某,男。被告武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梁某诉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若干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长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永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