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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第228号

刘立武与赤壁市勇晖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立武,赤壁市勇晖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赤壁民初第228号原告刘立武,男,197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赤壁市勇晖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官塘驿镇北街55号。(下称勇晖矿业)法定代表人王振华。

原告刘立武与被告勇晖矿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

审判长钟声、陪审员李超、赵丹丹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立武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5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原告出资在被告公司安装破碎分筛闭路生产线,将被告开采的块石进行二次破碎,生产出五种适合市场销售的产品,销售所得利润原、被告各得50%。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合同保证金200万元,但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履行自身义务,经多次协商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约支付原告利息损失64万元、返还合同保证金40万元、支付原告人员工资及设备租赁费3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勇晖矿业没有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约定:1、甲方在取得采矿权范围内,公司负责矿山的打孔、爆破、矿石的备、选、装运和一级破碎,一级分筛出32mm规格部分。将32mm至300mm规格块石,经皮带机提升堆放至备用自动给料仓堆放,再通过计量皮带机供料至乙方二破进料口,在此期间的全部投资、施工、人、物及安全生产概由甲方负责。2、乙方负责从甲方供料的下料口安装与约定量相匹配的破碎,分筛闭路生产线,二破生产五种适合市场销售的产品。(具体设备、产能、型号、安装位置等双方另行约定),破碎分筛闭路生产线的全部投资、施工、人、物及安全生产概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乙方生产线的高压用电通至变压器,费用由甲方负责。3、矿山开采和一破,由采矿权人实施安全开采,即开采和一破前的设备由甲方公司一家主体投资。为保证乙方二破原料供应和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交纳200万元合同保证金。甲方在每年年终总决算按合同保证金10%返还乙方。合同期满全部退还合同保证金。若本协议未能实际履行,则甲方无条件退还全部合同保证金;若本协议未到期而终止、解除,则甲方退还剩余合同保证金。4、甲方负责按成本价向乙方提供32mm-300mm规格的块石,供乙方二破生产。每年保证供料80万吨,2014年甲方所供乙方二破原料暂定按每吨9元计价,如物价变动具体按市场行情再定。若甲方全年未能供给乙方80万吨块石,即按差数由甲方补给乙方每吨3元的损失。(地震、洪灾、战争、政府政策、人为不可抗拒因素除外)。5、乙方在签订协议时向甲方交清200万元合同保证金,同时进入安装调试设备。甲方收款后90天内保证供料给乙方生产。如逾期供料甲方按所交200万元合同保证金以月息2分计息,补偿乙方损失。6、乙方所生产的5mm-30mm规格的产品,按每年的市场行情价格销售,减去成本后,(成本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供32mm-300mm原料价格)甲乙双方按各得50%进行分红。7、乙方破碎、分筛闭路生产的所有石粉,按成本计价,甲方全部收回并向乙方付款,乙方负责给甲方装车。协议中价格约定:1、2014年甲方所供乙方原料成本价9元/吨,如市场行情生产成本上涨此后每年原料供应价格,根据市场行情双方确定,2、若因市场不景气或因原料供应价格等甲乙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无法进行合作生产,或因甲方违约双方无法进行合作生产,则甲方须租用乙方设备自行进行二破并销售成品,在此期间的施工、人、物及生产安全概由甲方负责,甲方以每年80万吨3元/吨支付包含人员工资乙方设备租赁费,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协议中特别约定:1、甲方和乙方系合作生产,也是多年朋友的关系,当地关系处理,一方有义务协调,费用及责任由甲方承担。2、合作期内甲方产生的债务、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产生由乙方承担。税收、矿山承租费、国家要求缴纳的各项费用、保障乙方施工环境所需的各项费用(如道路修缮、水电通备等)均由甲方承担。协议中价款结算方式约定:1、甲方所供原料,以出料口电子计量双方认可为准,实行每月结算一次,年终总决算。2、乙方生产的销售产品,以过磅计量为准,甲方利润,实行每月结算一次,年终总决算。协议签订之后原告刘立武依约于2014年5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勇晖矿业支付合同保证金200万元。勇晖矿业法定代表人王振华向原告刘立武出具一张200万元的收条,勇晖矿业另一股东王松柏在收条上签字并注明“此款属公司收入,由勇晖公司负责该款”。自原告刘立武向勇晖矿业支付200万元款项至今,被告勇晖矿业一直未依约向原告刘立武供应所需块石。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原告刘立武已依约交付200万元保证金,被告勇晖矿业未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刘立武供应块石,已构成违约,应依约赔偿原告刘立武的合同损失。《合作协议》中约定“甲方(勇晖矿业)在收到原告刘立武200万元保证金后90天内供料给乙方(刘立武)”,故被告勇晖矿业的违约时间应从2014年5月15日之后的90天即2015年8月13日起算。截至起诉时止,原告刘立武要求被告勇晖矿业支付利息损失64万元和返还合同保证金40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人员工资及设备租赁费320万元,因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乙方的二次破碎分筛闭路生产线已完成安装、调试,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乙方已通知被告对其已安装调试完毕的生产线进行租赁因此本院对原告刘立武要求被告勇晖矿业支付人员工资及设备租赁费320万元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勇晖矿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立武利息64万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13日止)被告勇晖矿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立武合同保证金40万元。驳回原告刘立武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720元由原告刘立武承担26560元,被告勇晖矿业承担14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账号:17×××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钟 声

人民陪审员 李 超

人民陪审员 赵丹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饶志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