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3281号
原告:靖宇县日月工程策划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志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昌权,男,朝鲜族。
被告:金恋春,女,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宇县日月工程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昌权、金恋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宇县日月工程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宇县日月工程策划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宇县日月工程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靖宇县日月工程策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书记?员?杨金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