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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3281号

靖宇县日月工程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昌权、金恋春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靖宇县日月工程策划服务有限公司,郑昌权,金恋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3281号

原告:靖宇县日月工程策划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志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昌权,男,朝鲜族。

被告:金恋春,女,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宇县日月工程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昌权、金恋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宇县日月工程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宇县日月工程策划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宇县日月工程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靖宇县日月工程策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书记?员?杨金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