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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1209号

王某某与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120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实收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魏宏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