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2918号原告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南路11号裙楼幢,组织机构代码78746399-9。法定代表人邓道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小林,男,汉族,1992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维容,女,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李光源,男,汉族,1965年12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维容、李光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星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向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