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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2918号

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维容,李光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维容,李光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2918号原告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南路11号裙楼幢,组织机构代码78746399-9。法定代表人邓道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小林,男,汉族,1992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维容,女,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李光源,男,汉族,1965年12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维容、李光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星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向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