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礼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芳,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纪肥,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负责人彭纪肥,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负责人南志炉,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礼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三初字第9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4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万永革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