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刘佳明,男,1964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顺达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69号2号楼1至2层118室。法定代表人王国良,队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刘佳明与北京顺达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2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刘佳明车辆维修费二千元。
二、被告北京顺达昌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刘佳明车辆维修费一万三千八百元。
三、被告北京顺达昌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刘佳明交通费四百元。
四、被告北京顺达昌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刘佳明误工费八百元。判决书生效后,北京顺达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刘佳明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到位并发还申请执行人2000元,另查,被执行人北京顺达昌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1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盖平山
代理
审判员 张蜜蜜
代理
审判员 赵 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靖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