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391号申请执行人管俊宁。被执行人李根。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管俊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根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3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