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1922号
申请执行人:孙玉岭,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陈连发,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孙玉玲与被执行人陈连发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玉玲于2016年6月3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志政
审 判 员 白 戈
代理
审判员 赵明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俊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