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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1922号

孙玉岭、陈连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玉岭,陈连发

裁判文书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1922号

申请执行人:孙玉岭,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陈连发,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孙玉玲与被执行人陈连发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玉玲于2016年6月3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志政

审 判 员  白 戈

代理

审判员  赵明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俊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