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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民辖终125号

周斌与天全县两路乡新沟村一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斌,天全县两路乡新沟村一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辖终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斌,男,汉族,生于1962年,住四川省简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全县两路乡新沟村一组。组长:柯昌顺。

上诉人周斌因与被上诉人天全县两路乡新沟村一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5民初2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周斌上诉称: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上诉人住所地在四川省简阳市。基于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林地流转合同》。该合同的履行地是雅安市天全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本案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属实体审理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审查范围。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康友波

审 判 员  陈振华

代理

审判员  简克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