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田元秀,女,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文盲,群众,农民,现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死者孙某某之妻。委托代理人李洪艳,女,汉族,1977年2月2日出生,文盲,群众,个体户,现住江达县。被执行人黄知明,男,汉族,1955年1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群众,现住江达县。
原告田元秀诉被告重庆渝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田元秀于2015年10月1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江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黄知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向申请执行人田元秀支付89643.5元,但被执行人黄知明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江执字第24-2号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黄知明在江达县财政局的工程款90888.15元,其中包括1244.65元执行申请费,现因准备划拨被执行人黄知明工程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或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知明在江达县财政局工程款90888.15元的冻结,其中包括1244.65元执行申请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阿 琼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扎西邓珠 关注公众号“”